欢迎访问企鹅电竞在线观看官网,客服在线等待您哦
全国咨询热线: 13359207812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辽宁、河北、福建、江西、天津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

时间: 2024-04-05 20:26:05 |   作者: 产品展示

产品详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2019年辽宁省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进行了形式审核、公示、复审,

  为做好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依照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要求,现将开展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第二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投档产品范围详见关于修订《2018—2020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19〕53号)。

  (二)投档产品配置参数要求。对照《河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8月调整)》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19〕67号)相应的品目和分档参数要求做投档。

  (一)以下情形可参与投档。1.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2.列入我省新产品试点品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产品,且产品参数须符合“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投档产品的相关证书、推广鉴定、认证采信等信息须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公开发布。有效期在2019年度及以后的产品,均可参与投档。

  (二)有以下情形不得投档。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3.我省联查联动处理未恢复补贴资格的机具。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三)获得登录权限后,按照规范要求自主投档,填写有关信息、上传材料,上传材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生产企业一定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自动抓取产品数据。

  (一)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投档产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违规处理规定做处理。投档产品均一次性完成,请勿重复投档。

  第二批投档有期限:10月12日至10月21日。河北省投档工作由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具体负责。联系电话:

  福建省关于开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2019年第2次投档的通知

  为有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开展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2019年第2次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2)或《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3)中各档次参数配置要求的产品。

  已在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中可以正常办理补贴的产品,不需要再重新投档。

  参加投档的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应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二)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四)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有关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具体资料和信息为: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如下图:

  (三)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按照平台操作说明,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四)产品执行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信息的截图,如下图:

  (五)装配柴油发动机的机具。(1)2016年12月1日之后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机具。不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2)其它机具。提供发动机型式核准证书,如因排放标准从国二升级到国三后导致机具型号、配置参数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变更审查确认报告或企业自主变更报告。

  (六)通过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1)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企业应在检验报告的首页空白处注明归档参数所在页码,并在归档参数所在页里用波浪线)如果检验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要提供原检验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资料和信息:(1)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企业应在报告的首页空白处注明归档参数所在页码,并在归档参数所在页里用波浪线)如果相关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需要出示原证书颁发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植保无人飞机。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授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资格证明材料;(2)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操作农用航空器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3)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4)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

  (九)使用锂电池的机具。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锂电池、充电器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需要有安全性方面的检测检验内容);(2)锂电池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十)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2个新产品试点品目。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或核心部件)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2)有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3)产品使用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材料(格式见附件4)。

  (十一)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按照我省生态省建设要求,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严禁在我省销售。生产企业在投档时要提交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公司印章),承诺在我省不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如发现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并办理补贴,将取消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为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闽农综〔2019〕83号)中“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的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措施,合乎条件的农机产品可投档申报创新型农机装备,具体如下:

  (一)创新型农机装备条件。(1)符合《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附件2)中各档次的参数配置要求;(2)产品的整机或核心部件(不含外观)近3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通过科技查新。

  (二)投档材料及要求。投档申报创新型农机装备的产品,除本通知第四大点“投档材料”要求材料外,还须将以下材料寄送到我处:(一)申请书;(二)产品的整机或核心部件(不含外观)近3年内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科技查新报告;(三)创新型农机装备详情信息(附件5);(四)各项专利的专利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包括:专利的封面、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五)产品手册。

  (三)其它。为鼓励支持创新,保护创新型农机装备,对法院已受理的涉及侵权的农机产品,将暂停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补贴资格。

  (一)生产企业要真实、完整地填报提交产品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彩色扫描且图像清晰可辨。由于提交的投档产品信息或证明材料错误、不实、不全、不清晰、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弄虚作假进行投档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全部的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二)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须自行测算投档产品的补贴比例,对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或省级补贴范围的品目档次补贴比例超过50%)的产品,应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提出调整补贴额建议。未主动报告的,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做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联系方式: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电话:)

  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2.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田间运输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1次调整)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机生产企业,经研究决定,我省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开放。现将投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的所属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一定要符合最新调整发布的《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可按投档平台公告的网址查询)的要求;

  (二)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且符合农财两部有关要求:(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产品品种类型范围经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

  (三)投档产品标志标识规范一定要符合《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赣农机综﹝2015﹞4号)(详见附件)要求;

  (四)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各有关企业可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遵循“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自主填报投档信息,实行网上投送。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按照平台操作说明,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我省将按照“网上申报、自主投档、随时报送”的原则,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原则上偶数月下旬,截至当月20日)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对投档通过的产品,我处将分期予以集中公示公告。

  (一)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务必谨慎进行投档操作,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因投档信息填写不全、不实或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推广鉴定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报告)主要技术参数必须涵盖能够描述拟报送分档对应的基本配置和参数所需的所有信息。

  (三)生产企业须严格履行经销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实际销售指导价格与投档填报销售指导价格一致。如实际销售指导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须向我处书面备案。

  根据《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常年投档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2019年第三季度(截至10月8日)企业自主投档信息进行了形式审核,形成了《天津市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信息表第二批》(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19年10月10日-10月17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此次投档共有177家企业投报了829个型号的产品信息,审核通过769个,不通过50个,企业填写后未确认上报导致没办法审核的10个。

  请各农机生产企业认真核对相关公示信息,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法律法规,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公示稿进行认真核对。

  (一)对公示稿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公正合理。个人反映须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映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我委将对反映人的信息保密。

  (二)生产企业对公示稿中审核未通过的产品有修改意见的,请通过投档系统修改,修改时间截至2019年10月17日24时。

  生产企业应在公示期内主动报告存在的问题,投档正式结果发布后,因投档不合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